张绪才讲师
张绪才
资深金融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师、财富传承管理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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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法继承法信托法解读培训课纲

一、【课程背景】

当前中国高净值人群近7成已年届5旬,在累积了相当的财富后,现在都面临家族财富管理和传承的问题。许多人开始有了危机意识,在一代逐步向二代进行交接和财产分配前,如何保持财富的安全已经取代了创富,成为他们的首要任务。

二、【授课时长】

本课程课时为一天。

三、【课程收益】

张绪才老师作为资深专业律师和和财富传承管理师,通过办案实践及对社会高净值人群和财富管理工具的调研,研发出本课程,对财富管理传承中主要的法律风险点,以案例的形式展现出来,为高净值人士提供财富管理传承的法律支持,也为银行、保险等理财业务及客户服务提供有力支持。

四、【授课对象】

高净值人士及银行、保险等机构理财、私人银行、客服人员等。

五、【课程特色】

1、独特的专业优势:张绪才老师法律功底深厚、实践经验丰富,法律培训针对性、实操性强。

2、独特的讲课技能和风格:张绪才老师最大的特点是不讲理论讲案例、不讲术语讲白话,理论案例化、案例故事化、故事情节化、情节实战化; 对课件及案例进行精心设计,逻辑严密,构思巧妙,把法律知识融入到生活社会现象;讲课风格生动风趣,寓教于乐;讲解法律深入浅出、通俗易懂,让学员听得懂、愿意听;综合运用文字、图片、影音、互动等方式,充分调动学员的积极参与互动、现场理解感悟,课堂气氛轻松活泼,取得了较好的效果。

六、【课程大纲】

第一部分 财富管理与传承概述

第二部分 案例解读《婚姻法》及其司法解释

案例分析:

一、夫妻共同财产

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下列财产属于“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”:

(一)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;(投资理财)

(二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

(三)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养老保险金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
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共同所有:

(一)工资、奖金;

(二)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

(三)知识产权的收益;

(四)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;

(五)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。

二、夫妻个人财产

(一)一方的婚前财产;(时间)

(二)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、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;

(三)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

(四)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;(专属)

(五)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。

专用物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:

1、必须是生活用品。

2、必须是夫妻一方个人专用的。

三、夫妻财产约定

法律赋与夫妻双方自由约定财产归属的权利

四、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

1、夫妻所投保保险的分割处理

2、对子女扶持资产的管理

3、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十种情形

案例分析:出资购房无证据 公婆一审遭败诉

父母将房产赠与子女,子女离婚被配偶分走一半?

第三部分 案例解读《继承法》

案例分析:

一、遗产的范围

二、继承开始的时间

三、继承的方式

1、法定继承

案例:继承的顺序

2、遗嘱继承

(一)遗嘱继承的概念

(二)遗嘱的有效条件和形式

1、遗嘱的有效条件

2、遗嘱的形式

(三)遗赠

3、遗赠扶养协议

四、遗产的处理

(一)遗产的分割

1、确定遗产范围,然后再进行遗产分割

2、必须按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得的份额或比例进行

3、应当保留未出生胎儿的继承份额

4、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,不损害遗产的效用

(二)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

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。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。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,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 。

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,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,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,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。

(三)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

五、丧失继承权的情形

六、继承权纠纷的诉讼时效

七、遗产税

第四部分 案例解读《信托法》

案例分析:

一、信托的设立

(一)必须有合法的信托目的

(二)必须有确定的信托财产(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)

1、财产确定,且为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。

2、对于信托财产,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的,应当依法办理信托登记(未办理的信托不生效)。

(三)应当采取书面形式

1、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、遗嘱或者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。

2、采取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的,信托合同签订时,信托成立。

采取其他书面形式设立信托的,受托人承诺信托时,信托成立。

3、设立遗嘱信托,应当遵守继承法关于遗嘱的规定。

四、无效信托与可撤销信托

1、无效信托(具备下列任一情形)

(一)信托目的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;

(二)信托财产不能确定;

(三)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本法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;

(四)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;

(五)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;
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2、可撤销信托

(一)委托人设立信托损害其债权人利益的,债权人有权申请法院撤销该信托。

(二)法院依照前款规定撤销信托的,不影响善意受益人已经取得的信托利益。

(三)撤销申请权,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的,归于消灭。

五、信托财产

(一)信托财产范围

1、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信托财产。

2、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、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,也归入信托财产。

3、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,不得作为信托财产。

4、法律、行政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,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,可以作为信托财产。

(二)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区别

1、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

2、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(固有财产)相区别

(三)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,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:

1、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,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;

2、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,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;

3、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;

4、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六、信托当事人:委托人、受托人、受益人

(一)委托人

(二)受托人

受托人主要职责

共同受托人

(三)受益人(掌握)

1、受益人是在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。

2、受益人自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。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3、受益人可以放弃信托受益权。

4、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的,信托终止。

5、受益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,其信托受益权可以用于清偿债务,但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。

6、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,但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。

七、信托的变更与终止

(一)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,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可以解除信托。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(二)设立信托后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委托人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处分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:

1、受益人对委托人有重大侵权行为;

2、受益人对其他共同受益人有重大侵权行为;

3、经受益人同意;

4、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。

(三)信托不因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死亡、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、依法解散、被依法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而终止,也不因受托人的辞任而终止。但本法或者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(四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信托终止

1、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;

2、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;

3、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;

4、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;

5、信托被撤销;

6、信托被解除。

(五)信托终止的,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文件规定的人;信托文件未规定的,按下列顺序确定归属:

1、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;

2、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。

注:以上内容为正课内容,在案例剖析中举一反三,加入与之关联的法律知识,内容可根据需求作适当调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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